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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市场“守门人”(政策解读)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6日作者:人民网

日前,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证券业务服务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这一新规赋予律师证券市场“守门人”的角色,使其担负第一线的监督职能。

  
“守门人”权力有多大?

  为股票发行等10项内容把关


  证券律师的执业目的具有双重性:维护证券当事人的利益和证券市场公共秩序。

  一个拟上市公司因财务指标无法达标,证券律师如果一味帮助当事人打“擦边球”、掩盖问题,风险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守门人”对证券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对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出具法律意见;二是组织制作与证券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业务范围,涵盖企业上市、并购等重大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等10项内容。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这是监管机关判断相关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2006年,中国证监会收到的由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达到700多件。

  
“守门人”如何尽职尽责?

  禁用含糊措辞+说明风险


  从一定意义上说,新规是一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责任法”。律师不仅要勤勉尽责,而且应当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律师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还要对作为法律意见依据的材料充分核查验证,并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处于第三方的公正立场。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出现委托人的事项不符合规定,律师不能对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等6种情形之一,律师应当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律师发现委托人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否则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时,需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此前,只要求至少有3名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并没有对规模做出限制。

  
“守门人”违规怎么防?

  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诚信档案


  为了使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办法》规定了执业回避责任: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如果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